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婚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婚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第56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婚後共同住所地係在臺北市○○○路○段○○○號
5樓,此業經原告到庭陳述在卷,依民事訴訟第568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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