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12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己○○、丙○○、戊○○、庚○○○、乙○○○、丁○○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3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參仟肆佰壹拾貳元(計算式:650,287元+103,125元=753,41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玖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2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李明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