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奕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99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冠奕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
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於民國
106年5月間因妨害兵役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6年
9月1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構成累犯,且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文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有妨害兵役案件前科紀錄,此番再
為同一罪質之妨害兵役犯行,足徵其刑罰反應力薄弱,當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核被告係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
使桃園市後備指揮部所發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應依妨害
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3項之規定,以意圖
避免召集論,而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彥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