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秉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20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秉男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被告之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竊得之物品已實際發還給被害人,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按(見偵卷第17頁),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