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99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連月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世鴻 即順道金紙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