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5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58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董明芬 聲請人即債權人 連素芳 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玉雪 聲請人即債權人 藍義郎 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淑卿 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淑媛 聲請人即債權人 余彩娥 聲請人即債權人劉家有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祥俊 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麗春 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英妹 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福德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輝明 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文德 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長青 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陳秀春 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謝寶猜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