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867號上訴人 陳雅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志瑋 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壹拾參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2,5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13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認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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