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4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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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4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44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洪瑩倢 即 洪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叁仟柒佰叁拾柒元,及其中叁拾貳萬肆仟叁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