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 何宗諺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 律師
陳婉瑜 律師原告與被告 陳慧慈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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