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3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328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戊○○○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如對丁○○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戊○○○、甲○○應負給付責任。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3285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600,000元│97年6月4日│4.02%│97年7月5日│├──┼────────────┼───────────┼───────────┼───────────┤│002│2,000,000元│97年2月4日│3.635%│9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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