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90號原告 曾吳玉真 送達代收人 蔡文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臺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5,3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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