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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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文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文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文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07年12月5日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聲請書誤載為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原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此即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增訂第2項: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
3項:「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等規定,據以規範第一審法院所受理一人犯數罪之案件,於第二審法院以同一判決為數個宣告刑(上訴後全部或一部經撤銷自為判決)並定應執行之刑,或因一部已先行判決確定,一部上訴經撤銷後自為判決,嗣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亦有本條不利益變更禁止之適用,以保障被告之上訴權。又為貫澈本條規範目的,凡係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如無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則無論係循一般救濟程序而經第二審法院、本院(指最高法院)判決,抑係循特別救濟程序而經本院非常上訴判決,以同一判決為數個宣告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或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在法理上均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不得諭知較前定之刑為重之執行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郭文明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2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59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而附表編號3至
6、8至15所示之12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附表編號8至1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517號判決上訴駁回,附表編號14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同一案號撤銷改判較輕之刑,嗣均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81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另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最經被告上訴至本院後撤回),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6、8至1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12月5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
1份附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附表:受刑人郭文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14日│105年11月21日│105年10月10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462號等│第2462號等│11313號等│├─┬────┼───────────┼───────────┼───────────┤│最│法院│彰化地院(聲請書附表誤│彰化地院(聲請書附表誤│彰化地院││後││載為臺中高分院)│載為臺中高分院)│││事├────┼───────────┼───────────┼───────────┤│實│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82號(聲│106年度易字第182號(聲│106年度訴字第80號││審││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上易字第596號)│上易字第596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29日(聲請書附│106年3月29日(聲請書附│106年7月20日││││表誤載為106年6月20日)│表誤載為106年6月20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6號│106年度訴字第80號││決├────┼───────────┼───────────┼───────────┤││判決確定│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0日│106年11月3日│││日期│(不得上訴)│(不得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勞│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268號(已執畢)│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83號│└──────┴───────────────────────┴───────────┘┌──────┬───────────┬───────────┬───────────┐│編號│4│5│6│├──────┼───────────┼───────────┼───────────┤│罪名│轉讓禁藥│轉讓禁藥│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11日│105年11月10日│105年11月20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1313號等│11313號等│11313號等│├─┬────┼───────────┼───────────┼───────────┤│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0號│106年度訴字第80號│106年度訴字第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20日│106年7月20日│106年7月20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0號│106年度訴字第80號│106年度訴字第80號││決├────┼───────────┼───────────┼───────────┤││判決確定│106年11月3日│106年11月3日│106年11月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不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83號│└──────┴───────────────────────────────────┘┌──────┬───────────┬───────────┬───────────┐│編號│7│8│9│├──────┼───────────┼───────────┼───────────┤│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10日至105年8月│105年9月12日│105年9月14日│││12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1313號等│11313號等│11313號等│├─┬────┼───────────┼───────────┼───────────┤│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1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1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20日│107年1月17日│107年1月17日│├─┼────┼───────────┼───────────┼───────────┤│確│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0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81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818號││決├────┼───────────┼───────────┼───────────┤││判決確定│106年11月3日│107年10月11日│107年10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勞│不得易勞│不得易勞│││(聲請書附表誤載為不得│││││易科、易勞)│││├──────┼───────────┼───────────┴───────────┤│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998號│││1484號││└──────┴───────────┴───────────────────────┘┌──────┬───────────┬───────────┬───────────┐│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17日│105年9月27日│105年9月28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1313號等│11313號等│11313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1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1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17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17日│107年1月17日│107年1月1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81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81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818號││決├────┼───────────┼───────────┼───────────┤││判決確定│107年10月11日│107年10月11日│107年10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不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998號││││└──────┴───────────────────────────────────┘┌──────┬───────────┬───────────┬───────────┐│編號│13│14│1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18日│105年11月10日│105年11月8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1313號等│11313號等│11313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1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1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17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17日│107年1月17日│107年1月1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81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81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818號││決├────┼───────────┼───────────┼───────────┤││判決確定│107年10月11日│107年10月11日│107年10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不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9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