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3號聲請人 胡金和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如計算書所示)。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陳美玟計算書:
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9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按月給付每月30,000元扶養費,故本件標的價額應為3,600,000元(計算式:30,000元×12月×10年),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