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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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07號

聲請人 羅凱盈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西屯分行購買新臺幣五萬元之借

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西屯分

行負責人記載為「 劉志一 」是否正確?(與經濟部商業登記

不符)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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