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57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
樓現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96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捌萬柒仟柒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被告未到庭或以書狀陳述意見供本院參酌。
參、法院之判斷:原告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及約定書、增補契約書及貸款本息攤還表等件為證,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或以書狀陳述意見供本院參酌,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尚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肆、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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