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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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14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戊○○相對人己○○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戊○○、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丁○○、丙○○○、戊○○、己○○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三、更正之附表(請補上以上各相對人土地建物之持份)。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