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94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柯中偉 債務人 陳瑋均陳偕勲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愈甄 債務人 陳瑋倫 即陳偕勲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陳瑋倫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偕勲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陳瑋均、林愈甄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零壹佰肆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瑋倫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偕勲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陳瑋均、林愈甄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賴日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