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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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45號聲請人臺灣臺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聰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三八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聰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李聰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九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一○一九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九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一三七六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