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8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林永宸 (原名 林煥榮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移轉管轄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086號,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除有得抗告之明文外,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4條第1項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林永宸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抗字第5號聲請再審案件,聲請移轉管轄,前經本院審酌後,認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係關於管轄之裁定,無許其抗告之規定,自不得抗告。是本件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