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再易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84號再審原告 周潔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高介文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確定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473號),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7,5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高瑞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