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30號聲請人 黃界貞 代理人 林怡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學甲區頭港鎮安宮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學甲區頭港鎮安宮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學甲區頭港鎮安宮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71年2月28日報經臺南縣政府許可設立,並經鈞院登記處准予設立登記及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11冊第3頁第131號),茲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經111年度第一次信徒大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6條及第28條(詳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台南市學甲區頭港鎮安宮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111年度第一次信徒大會會議記錄、臺南市學甲區公所111年6月28日所民字第1110008325號函,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蕭雅文附表:條別修正後條文原條文第六條本法人董事會設董事二十一人,候補董事三人;監事會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舉產生之,選舉方式依會議規範規定辦理之。前項董、監事遇有缺額時,分別由候補董、監事依序遞補,均以補足當屆任期為限。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七人,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均分別由董、監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產生之。本法人董事會設董事十九人,候補董事三人;監事會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舉產生之,選舉方式依會議規範規定辦理之。前項董、監事遇有缺額時,分別由候補董、監事依序遞補,均以補足當屆任期為限。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五人,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均分別由董、監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產生之。第廿八條本章程經報請主管官署核准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本章程經台南縣政府73.11.21府民禮字第140256號函核備訂立。第一次修訂經台南市政府101.10.3南市民宗字第1010838732號函核備。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一日本章程經報請主管官署核准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本章程經台南縣政府73.11.21府民禮字第140256號函核備訂立。第一次修訂經台南市政府101.10.3南市民宗字第1010838732號函核備。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