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8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蘇政瑋
蘇文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事實及理由(一)緣債務人蘇政瑋前就讀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蘇文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金額總計為41,95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休退學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二)詎債務人蘇政瑋自111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1,958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另債務人蘇文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四)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