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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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如附表第1、2項之罪,其有期徒刑部分減刑,併如附表第1、2、3項所載等罪,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各該日期,分別犯有違反電信法、偽造文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第1、2項所示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所附表所示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請求就如附表第1、2、3項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本院核閱前開案卷查核結果,認為本件聲請意旨,均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程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