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再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3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游小珍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刑事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判要旨參照)。是聲請再審之人如有違背首揭法定程式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即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游小珍對於刑事判決聲請再審,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供本院審查,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胡宜如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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