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一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大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AecoElectronicCo.,Limited)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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