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二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自訴被告乙○○等妨害秘密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三審確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九年度台附字第一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自訴被告乙○○、丙○○妨害秘密等罪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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