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9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79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對人即債務人莊鎮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零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參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