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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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庚○○○
辛○○癸○○壬○○丙○○被告戊○○
乙○○○
弄13號甲○○原名 李麗卿
弄13號己○○丁○○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1年度訴字第255號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918號、90年度偵字第
751號、第6928號、第9829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查原告等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認定,本庭認須經長久之時日,以為終結;又司法院順應民眾之要求,實行所謂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崔秉君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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