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鍾岳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執聲付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鍾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鍾岳因詐欺案件,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以107年聲字第143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由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6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701068101號函及所附該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陳芃宇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