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361號債權人 林黃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萬枝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權人為債務人陳萬枝之保證人相關釋明資料(如房貸契約書影本)。㈡提出代償證明書影本。㈢查報本件請求金額888萬元之計算式及請求利息利率為何?㈣提出影像影音文字對話證明影本。」此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11年5月18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111年5月28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