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27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告 郭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前段、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十二萬二千三百零九元,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一千三百三十元。爰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周育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