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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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17號原告 陳宣惠 被告 陳登元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登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