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42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冠華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9年度偵字第142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9年度偵字第142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此部分足堪認定。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古柯鹼等成分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9至30頁、第31頁、第55頁、第9頁)。顯見扣案物上含有微量毒品殘渣,而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將殘留於其上之毒品殘渣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因此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編號扣案物品鑑定結果鑑定報告1塑膠卡片1張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古柯鹼等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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