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6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26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26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義信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姜義信為告訴人 廖若晴 之姊夫,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因其妻 葉語晴 之事與告訴人發生衝突,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6日5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後門處持其短刀1把刺向告訴人之腹部、肩部等身體部位,並徒手、腳踹之方式傷害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腸系膜破裂併腹腔出血、左肩穿刺傷併肌肉撕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3年
1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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