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簡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93號原告 江彩菊 被告 鄭欽仁
賴政峯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勒戒中) 謝文鴻 籍設桃園市○○區○○○村0號0○○○○○○○○○)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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