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3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31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3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電動賭博機具肆拾台、賭資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元、機台代幣捌仟零捌枚、櫃台代幣壹仟零捌枚、電腦主機壹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