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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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6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1555號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偵審期間配合檢警偵查,均坦承不諱,深具悔意,並無再犯之虞,且被告患有胸腔、心臟及頸部開放性傷口未癒,並曾引發葡萄菌性敗血症而至亞東紀念醫院急救開刀治療,心臟、頸部亦因感染發炎併發組織性細菌病毒導致心臟及頸部有時麻痺陣痛、呼吸困難、痛苦難耐,經看守所醫師診斷治療後並未好轉,且告知被告患有細菌病毒引發敗血症狀,建議被告回亞東醫院開刀治療,否則難以痊癒,並有生命危險,爰聲請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以利就醫治療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竊盜案件而於民國95年8月17日經本院羈押在案,惟被告前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1043號刑事確定判決所判處之有期徒刑二年,假釋出監後尚餘殘刑有期徒刑一年三月,茲因上開假釋業經撤銷,並於95年9月12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被告入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開殘刑,有執行指揮書一紙在卷可按,是被告已非本案即本院95年度易字第1555號竊盜案件所羈押之人犯,至為明確。據此,被告既非本案羈押之人犯,本院並無審酌之權限,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