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9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9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95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名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9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名欽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呂名欽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
第23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21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18頁),被告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前案與本案所犯同為施用毒品罪,可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不致使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爰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所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是從網路遊戲
星城Online上購得,我不知道賣家的年籍資料、特徵、車牌號碼或車輛特徵,也無法提供手機截圖給警方佐證等語(偵卷第14-15頁),並未具體供述毒品來源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有發動調查或偵查之可能性,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甫因施用毒品而於110年
9月29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此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猶不知警惕,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示前開處遇對被告並無成效,自有令被告施以相當期間之監禁,以矯正其施用毒品惡習之必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殯葬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13頁),與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怡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949號被告呂名欽男3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名欽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以111年度簡字第23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彰化地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9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8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2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11月27日12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鄉○○村○○巷00號住處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12年11月30日17時40分許,對其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呂名欽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濫用
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安鉑寧企業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資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再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與前案罪質相符,可見被告對刑罰反應較弱,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檢察官吳曉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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