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322號債權人太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茂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得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按所補正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茂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無公司名稱變更登記非晁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變更後之公司)。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