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8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58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452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叁點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上開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68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94年10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48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55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於本案中不構成累犯)。
二、詎甲○○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下稱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6月7日晚間
9時許,在桃園縣○○鄉○○○街○○號12樓住處,以將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粉末一併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再以火燒烤下方使其產生煙霧後加以吸食之方式,同時非法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一次。嗣於同日夜間11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文化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3.47公克)。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於96年9月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承不諱,而其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後,經警採集尿液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及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確呈鴉片類(嗎啡)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乙節,亦有該公司96年6月1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各一紙附卷可稽,並有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3.47公克)扣案可資佐證。上開安非他命經鑑定結果,確實含有安非他命成分等情,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6年6月21日北市鑑毒字第581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按,被告之自白既有上開證據足資補強,應堪信為真實。據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68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94年10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48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其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罪,係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該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應逕予論罪科刑。
四、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上開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而持有之行為,均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其以一行為同時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二)本院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因施用毒品而經觀察、勒戒及論罪科刑之紀錄,業如上述,猶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可徵其不知悔改,惟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對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其施用毒品之動機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3.47公克係第二級毒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上開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一只有防制毒品裸露、潮濕、便於攜帶之功能,且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