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張唯淯 相對人 潘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周保宏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向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9年5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周保宏於101年4月12日、102年2月1日向聲請人
借款800,000元、92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11年4月12日、109年2月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借款人自103年1月9日、102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54,729元、840,84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周保宏另於102年5月29日擔任第三人 陳彥均 之連帶保證人,惟第三人陳彥均向聲請人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尚欠245,57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亦在本件抵押權擔保之效力範圍內。
㈢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己於102年7月19日移轉登記予
相對人潘秀珠(登記原因:贈與),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款契約書影本3件、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5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594-76│建│104.00│全部│└──┴───┴────┴────┴───┴─┴────┴──┘┌────────────────────────────────────────┐│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5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45│台南市學甲區│台南市學│3層樓房│48│48│43│14│平│鋼筋│7.│平│全│││8│豐和里美豊67│甲區宅子│鋼筋混凝│.5│.5│.8│0.│方│混凝│33│方│││││之99號│港段594-│土造│7│7│2│96│公│土造││公││││││76地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