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70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麗榮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8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麗榮與 賴茹靖 原係同事。緣張麗榮於民國100年1月12日21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號工作地點,因細故與賴茹靖發生爭執,張麗榮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賴茹靖之頭部,致賴茹靖受有頭部挫傷合併左臉頰紅腫5×5公分、腦震盪合併臉、頭皮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賴茹靖告訴被告張麗榮傷害案件,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賴茹靖已撤回告訴,有本院100年7月19日訊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附卷狀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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