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農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02號原告 魏寶堂
魏寶貴 魏寶麟 魏正忠 魏寶鳳 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曹純瑛
陳雯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農保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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