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債務人 張蜀媫 代理人 謝杏奇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依理由三所示事項辦理,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有明定。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為謀將來更生程序順利進行,請預提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內容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並具體說明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之確實原因,但勿以「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或生活消費支出」等空泛理由代之。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洪甄憶附件:
1、就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進一步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關係證明文件:
⑴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從事住家清潔工作?目前清潔工作
地點?清潔時間?清潔收費標準?及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計算方式?⑵說明目前受雇清潔之雇主姓名,並提出每月受領薪資之薪
資袋、薪水條等簽領薪資單據,或經雇主簽名與蓋章之薪資切結書(應含雇主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債務人之每月薪資數額;若無法提出收入證明,本院無從認定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得以履行更生方案)。
⑶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加計租金補助合計僅1萬1,600元,
扣除租金支出7,000元,僅餘4,600元,以民國(下同)
101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1,832元觀之,債務人每月所餘收入4,600元顯不足以負擔債務人及
2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用支出,況債務人每月僅以2,50
0元之生活費用陳報,有未據實報告其實際收入、支出狀況,為虛偽不實陳述及隱匿財產之嫌。債務人應重為陳報每月確實之清潔工作收入及受領政府補助之金額。並說明於其每月收入不足支應必要生活支出情形下,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履行更生之償債來源為何?⑷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99年3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及每月實際收入金額。
⑸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除租金補助外,是否領取其他低
收入戶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⑹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⑺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
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101年
1月起迄今租賃處所之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⑻提出債務人配偶 陳長輝 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最新財產歸屬清單及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陳長輝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碼?何時入監服刑?預計何時出監?入監前之每月實際收入狀況?工作內容?及如何與債務人分擔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子女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⑼提出債務人2名子女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並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內(99年3月20日至
101年3月19日)之所有金融帳戶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