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甲○○被告乙○○
阮芙蓉 原告因請求給付合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3147號),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