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28,6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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