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96年度執聲沒字第36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事實,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通知具保人及被告之送達證書回證、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函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實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依據聲請意旨所示之刑事訴訟法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