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8號原告永銘工程行即 李洋隆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 律師
高群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9,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