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0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峻慶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送監執行,在110年12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0年12月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981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13年
4月1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92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12年10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