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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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55號聲請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55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55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承審法官薛中興、林勇如、楊雅清迴避,惟該事件已於民國103年10月8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並於同年10月17日送達聲請人而告終結,有本院民事裁定及公務電話紀錄各
1紙附卷足佐。聲請人於103年10月22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表示聲請承審法官薛中興、林勇如、楊雅清迴避,此有加蓋本院收狀戳章之前開書狀1份在卷足稽。揆諸首揭說明,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55號聲請迴避事件之訴訟程序既已終結,即無從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薛中興、林勇如、楊雅清迴避,故本件聲請不能准許,依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吳俊龍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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